是否购买授权许可是区分合法和非法销售的关键点。
依然属于侵权,我发现怎么大家都把侵权和商业挂钩的?
这很扯淡啊,是否用于商业用途不是侵权的唯一标准吗?只要你未经他人允许就使用,那就是侵权行为,只不过说是你没商用就不需要赔偿钱而已,用的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对于这种一般侵权行为,大家都不那么看重罢了,就像拿动漫人物图片各种恶搞,严格说起来都是侵权,但是人家本人不追究就是了,别问侵权界定之类的事情,只要你不经过他人的允许就使用,那就是侵权。
第二十二条:在以下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用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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